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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发现与约定不符,异议应何时提出?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3 21:34)    点击:293

    买受人应与出卖人合同约定好验货期限,若无约定的,在收到出卖人发出的货物后,买受人应及时查验货物,如发现货物与约定不符的地方,应及时或在合理期内向出卖人提出异议,否则将视为货物符合约定。而如果出卖人知道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则买受人可随时提出异议。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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